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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二手车官司案例,温州二手车车行

tamoadmin 2024-06-08 人已围观

简介1.为什么温州的二手车不能买2.温州瓯海二手车靠谱吗3.按新车购置价交保险如何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报警处理。二手车行在车辆鉴定方面是内行,买车人在车辆鉴定方面是外行,内行被外行骗,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再说二手车不必与行国家三包义务。交易一但行成,以后的的事情都由各自承担(购车协议写明的除外)。案例:2017年7月,付先生通过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估公司”)的“优信二手车平台”

1.为什么温州的二手车不能买

2.温州瓯海二手车靠谱吗

3.按新车购置价交保险如何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温州二手车官司案例,温州二手车车行

报警处理。二手车行在车辆鉴定方面是内行,买车人在车辆鉴定方面是外行,内行被外行骗,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再说二手车不必与行国家三包义务。交易一但行成,以后的的事情都由各自承担(购车协议写明的除外)。

案例:

2017年7月,付先生通过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估公司”)的“优信二手车平台”与厦门市壹品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品车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协议约定,付先生以25.8万元的价格向壹品车公司购买某品牌二手车一辆。

协议中还明确,如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付先生要求退车的,壹品车公司应在3个自然日内向其退还全额车款,并配合完成车辆回收及退车过户等手续。

为什么温州的二手车不能买

真的。乐清鹏达大胡子二手车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2日,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等,是一家正规企业,是真的。

温州瓯海二手车靠谱吗

1、武汉二手车入股浅析二手车不管值不值得订购的难题近想出售一辆车,想到二手车便宜很多,鉴于现在世界经济不在意很宽裕,而且考量想买回一辆二手车,然而心里长年有一个疑虑,是二手车不管好不好,呢值不值得出售呢。

2、想要有这层面的老友能给些提议吧。毕竟后来老太西市场拆了之后,武汉的二手车海外市场便趋于衰败,但做为离老太西很近的硚口长丰爱之家二手车海外市场就成了现在华中成交额的二手车行业了。

3、讲到二手车营生,很多人也晓得它的内涵正是廉价交车低价卖车。

按新车购置价交保险如何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靠谱。温州市瓯海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是一家二手车交易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7年,根据查询温州市瓯海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官网得知,该公司是一家受官网认证法律保护的正规公司,因此非常靠谱,该公司主要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汽车旧车销售、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经纪、汽车租赁等。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八 :二手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引纠纷

田某为自己花12.3万元购买的旧车投保,选择了该车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并缴纳保费。该车发生火灾全毁后,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旧车的实际价值理赔双方对簿公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承担责任,赔付22万元。

在为二手车投保时,如果投保人选择按当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部分损失,被保险人能得到保险限度内全部修理费用的赔偿;但一旦发生全部损失,被保险人只能得到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赔偿“全损”与“分损”时赔偿数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导致实际中的纠纷频出。

案例回放

日前,北京石景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车损险案件,具体情况是:2003年1月29日,田某花12.3万元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长春奥迪100,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投保时,田某选择奥迪车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5488元。

6月3日该车发生火灾,全部被毁。事故发生后,田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过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奥迪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承担责任。理由是: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12.3万元理赔。但田某认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付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田某将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审理,石景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承担责任,赔付22万元。

虽然车险改革后,各家公司的条款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差异,尤其是车辆损失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赔偿处理方面,本案的判决将对以后车险的执行和操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本案进行认真的分析。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关键问题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在于: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否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补偿,但保险人的补偿数额以使标的物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为限。本案中田某购买车辆时仅花费了12.3万元,但其却得到22万的赔偿,是否获得了额外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保险条款规定:“按投保时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而在保险金额如何确定一部分,规定:“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理论上讲,出现在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术语应作相同的解释,因此可以认为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中的实际价值也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依照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愿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自愿选择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后的金额赔付,虽与损失赔偿原则不符,但也应按此条款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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