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二手车报价 二手车报价

二手车销售渠道价格管理办法_二手车销售渠道价格管理

tamoadmin 2024-06-09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如何进货和销售2.品牌汽车经销商如何玩转二手车市场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解读4.二手车买卖流程有哪些5.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

1.二手车如何进货和销售

2.品牌汽车经销商如何玩转二手车市场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解读

4.二手车买卖流程有哪些

5.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销售渠道价格管理办法_二手车销售渠道价格管理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

《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章收购和销售

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二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等;

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章经纪

第二十条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拍卖

第二十八条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五章直接交易

第三十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六章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太平洋汽车网在线的的帮助。

百万购车补贴

二手车如何进货和销售

汽车的更新速度是越来越快,下面介绍几个处理二手车的渠道和方法。 互联网的时代,全国性和地方性的二手车网站很多,为车主寻找买主提供免费的交易平台。在这些专业的二手车网站上,往往都会有免费评估的版块,车主可以大致判断自己旧车的定价,不会受骗。不过,这些评估结果同市场行情可能有偏差,所以只能做参考。上网前,要为自己的车子准备好几张照片,这样网上展示的效果才会好。

公平价二手车鉴定评估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并颁发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有互联网估值平台,现有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具有全国旧机动车鉴定估价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估价师4名和中级估价师2名,其他专业员工12名,注册资金100万元。

公司成立以来,不断创新经营理念,着力塑造品牌形象,以客观评估、规范交易为中心,以全方位服务、产业化发展为方向,严格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环境,强化员工培训学习,提高本行业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逐步形成了具有创新理念的“公平价”服务模式,构建了自己特色的二手车估价、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等,确保了二手车交易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1.、个人对个人: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原件;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2 、个人对单位:买方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 / 年检有效期内)、公章,卖方身份证原件;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3.、单位对单位:买卖双方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 / 年检有效期内)、公章,卖方单位经办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4.、单位对个人:买方个人身份证,卖方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 / 年检有效期内)、公章、卖方单位经办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5.、买方是外地个人且车辆需落户济南的,需办理济南市暂住证;买方是外地单位且车辆需落户济南的落在济南市个人身份证或暂住证下都可;车辆户主是暂住证的,办理过户、提档时需要原暂住证(过期的补领);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购置税本。 1、交易税。

缴纳二手车交易税。私户(裸车现价)1%收取,公户(裸车现价)3%收取,私人过户无交易税。

2、拓号费。

将车开到过户验车处,车辆进行检查、拓号、拆牌和照相,需缴纳10元的拓号费。

3、提档费。

有的地方高,有的地方低。

4、过户费。

二手车公平价格过户费主要按排量、年份进行收取,根据轿车、越野车、客车、货车等车辆类型以及不同排量范围、载重量范围等类别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

北京二手车过户费用基本差不多,最低过户费用200元,最高过户费用800元,其中1.0L以下排量收费200元,1.0L-1.9L排量收费400元,2.0L-2.9L排量收费600元,3.0L及以上收费800元。

品牌汽车经销商如何玩转二手车市场

各地区地方法规不同。一般二手车市场 的名称已经不让注册啦。你可以注册XX地区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一般在500万左右。必须有足够大的场地进行审批。手续方面你可以询问地方机构。

对于二手车进货和销售首先你先要把一些二手车公司拉进你的市场。他们本身有二手车流通渠道,可以把车拜在你的市场里。其次你可以自己进行收购和出售业务。当市场成熟时,你可以收取二手车公司的市场管理费。最后你需要扩大市场宣传让更多的买车与卖车用户来到你的市场进行交易。还有你可以联系一些4S店的二手车置换经理。可以在他们那里找到进车渠道,而且4S点的二手车一般都是资料齐全的。

楼主注意:如果资金够的话开二手车市场,不够的话开个二手车经营公司。需要聘请2个二手车经纪人,能够看懂车的人进行收车和卖车业务即可。

补充: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备案对象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

(1)2010年7月以前,经原国内贸易局和省经贸主管部门(含原省贸易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核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

(2)2010年7月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

2、二手车经营主体(含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鉴定评估机构)。

办事程序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将上述材料送当地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特种商业处;市经贸委核对确认,并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后报送广东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省经贸委按规定定期将备案情况报商务部公布。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需同时提供书面和电子版材料)。

3、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须提供)。

4、核准机关关于同意设立本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的批复(复印件,2010年7月之前设立的须提供)。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解读

无论在哪个行业,“经销商”这个群体似乎从来不是市场的翻云覆雨手,他们只希望在一个相对平稳的环境中做着自己的生意。中国的汽车经销商也是这样,自从走上了“品牌营销”之路,长期以来日子一直过的悠哉游哉,习惯了“靠关系、拿资源、赢暴利”的日子,获利方式主要是厂商支付的佣金和售后服务的利润,这也就决定了经销商对厂商的被动地位,销售方式和市场经营活动基本都是完全按照厂商的设定进行,包括二手车业务的开展,也基本上是被动地在厂商的推动下开展,但由于二手车没有厂商的直接车源供应,经销商也就不能按照新车的战法开展这块儿业务,无论从战略上还是战术上,经销商的状态都还没有适应中国的二手车市场,所以,从品牌厂商提出“品牌二手车”的概念到现在已有十多年,尽管二手车行业被资本和互联网大咖们搅得风生水起,但大多经销商的二手车业务还比较“原始”,那么,中国的经销商们该怎样拓展自己的二手车业务?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方略呢?在下面我们具体剖析一下!

一、二手车业务不只是单一被动的置换业务

发达国家二手车业务早已成为经销商的主要业务,以美国最大的经销商集团Autonation为例,在2013年新车及二手车销量将近50万辆,其中二手车占40%以上,营业收入达到175亿美元,实现利润3.75亿美元。在德国,据数据公司DAT的市场报告在过去十年中德国汽车销售量约1000万辆,其中300万辆新车、700万辆二手车,平均售价相当于人民币7.28万元,更重要的是销售的二手车42%是品牌汽车经销商销售出去的,其中65%的三年以下车龄的二手车通过品牌授权的经销商销售。而中国的二手车市场经过最近几年的发展,规模也已近千万辆,但同比经销商在新车市场的发展轨迹来看,与经销商所处的地位很不相称,按正常理解经销商拥有客户、渠道、技术、资金等优势,二手车业务也应该风生水起,成为当地市场的“扛把子”,可是,现实正好相反,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统计去年全国经销商置换二手车量也就24.7万辆,认证二手车销售不足4万辆。与经销商店总们谈起二手车的业务量啦、资金需求啦、成本啦、利润啦,甚至人员投入啦大都是一脸茫然,心中没谱,说白了就是对二手车业务无从谈起,每年的业务计划根本不知道怎样去做,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具体数据依据。决定一个业务的大小的基本要素就是你拥有多少资源以及你经营这些资源的方式,对于二手车业务来讲经销商现成的资源一是自己的新车用户、二是新车的销售渠道,新车用户就是自己二手车资源客户、新车销售渠道就是二手车回流的渠道,这很好理解。关键是这些新车客户将来能否选择你的渠道将他的二手车卖给你?你有什么样的措施来保证客户不流失?直到现在我们的经销商朋友大都很少考虑这两点。

对于经销商获取二手车资源的方式分主动和被动两种:主动地方式是主动营销自己的保有客户,采取措施让客户将来能把二手车出售给你,被动的方式就是坐等客户来买新车时再和客户谈置换,现在大多经销商都是后者。被动的方式经销商能采取的措施和方法非常有限,除了厂商基于品牌二手车的推行给予的补贴外,很多经销商过多地讲究销售顾问和评估人员的“技巧”,这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并且效率和效果都很差。其实,对于经销商来说二手车的营销是在新车销售时就开始了,这就是“主动”营销的开始,要设计好鼓励客户长期来店消费及将来回购其二手车的客户激励措施,要让客户实实在在感受到“把二手车卖给你会得到在其他地方得不到的好处,或者不卖给你二手车就会损失掉自己的既得利益”,在加上你提供的透明、公正、诚信的服务,客户就一定会选择你!

经销商对于自己客户数据的分析可以帮助经销商看清楚自己整个二手车业务,CRM在二手车业务方面发挥的作用尤其重要。分析保有量、一次购车和二次购车的比例、购车渠道的份额、每年变化等等,掌握这些数据经销商就可以较准确地知道自己的业务容量和自己的渠道能力。

当然经销商最便捷的二手车业务开启方式就是从置换业务做起,但如果只停留在“被动置换”状态下,其业务永远做不起来,这也是现在绝大多数经销商的现状。目前,一些限牌城市,由于政策的规制,客户更新车辆不得不选择到经销商处置换,使这些经销商二手车业务表面上看起来很红火,但业务质量却不能保证,因为,对于经销商来说,经营本品牌二手车才是他的首选,只有本品牌二手车才能给经销商带来以后的售后利益,而被动置换进来的二手车绝大部分是其它品牌,所以说经销商要在“同品牌置换”上下功夫,而同品牌置换业务完全可以主动出击。更重要的是“被动置换”受制于外在条件,一旦外部条件变化(比如:政府政策、厂商补贴支持政策)经销商的二手车业务就会受很大影响。

一般来讲一个经销商4S店的二手车业务量决定于以下几个因素:1、市场容量(建立在保有量和交易量基础上的总业务量);2、渠道能力——各销售渠道和售后服务渠道获得二手车资源的能力(这要基于数据计算);3、自己的消化能力——零售能力和转售能力,以及资金和场地限制条件下的最大能力。考虑清楚这几个影响因素我想经销商们就可以很清楚自己能做多大的二手车业务了。至于经销商集团二手车业务,如果脱离开各店的二手车业务,建立什么平台、网络等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不再讨论。

总结一下本人观点:1、经销商4S店的二手车业务要建立在自己新车销售的基础上,在新车销售时就开始二手车业务的营销,基于自己保有客户规划二手车业务;2、目前获得资源的能力决定了经销商的业务规模和业务模式;3、经销商对自身优势没有充分认识和较好利用,没有建立起资源的入口优势,被动置换的入口优势相对脆弱。

二、认清二手车业务的成本构成

经销商开展二手车业务的原始驱动力实际上是看这个业务能否带来利润,之所以到现在为止业务开展不好归根结底是原始驱动力不足,大部分经销商投资者或管理者还没有清楚认识二手车业务的成本,感到管理无从下手,只能依靠“人治”,很多经销商考量二手车业务人员首要看该人的“德”而其次才是能力,而“德”是最不好衡量的。只有认识清二手车业务的各项成本和关键业绩指标,经销商的二手车业务管理和经营才能摆脱现在简单的“流程”、“技巧”等表面功夫,真正发力推动业务的开展。

对于一辆二手车的收购到销售,其成本构成:1、销售成本,包括购入、运输、检测、整备美容、税赋等几项;2、变动成本,主要是销售赠品、佣金奖励、保修、广告宣传等,这些可能因时间或车辆的不同而不同;3、固定成本,主要是财务利息、人员工资、场地租金以及办公费用,这个是要摊销到每辆车上,所以与每年的业务规模关联,这也是造成不同经销商二手车赢利水平不同的重要原因,也是决定每辆二手车收购价格的重要因素;4、公司其他共担的管理费用公摊;5、企业所得税。

当根据市场情况和自己的实际优势确定了一年的销售目标,即销量和销售额后,其它的指标就好确定了,清楚了经营每一辆二手车所需的费用,那么就能清楚地制定出二手车的定价原则,包括销售价和收购价,这样业务的具体管理就有了基础、有了正确的出发点。

现在由于税收等方面的原因,大部分经销商的二手车业务还是笔“糊涂账”,因此业务分析很难,各种指标靠“拍脑袋”指定,难有说服力,因此,执行起来也大打折扣。

本人观点:1、认识清业务的成本,才能让整个业务管理和经营具有正确的基础;2、经销商二手车业务要靠科学的管理和深度的经营,不能单靠人的因素和表面功夫。

三、价格管理的核心是“定价规则”

二手车的价格问题是经销商最为头疼的问题,也是经销商总经理们受制于二手车经理或评估师的最主要的一件事情。因新车的价格有厂商制定,经销商可以调整的范围有限,且有明确参考,所以新车的价格管理很容易,二手车从收购到销售每辆车都不一样,且具有不确定性,尤其市场价格行情目前在中国还不透明,有限的几个第三方价格数据服务公司,为了垄断市场,价格的统计和分析做的“很神秘”,并且“价格大数据”来源的正确性有待考量,缺少了些许“公正性”。所以经销商在每辆二手车的价格决策时,缺少参考,因此也就形成了二手车“圈里人”的话语权,这样在公司管理上造成了很大障碍。那么能不能突破这个障碍呢?回答是肯定的!

曾在一个经销商二手车业务培训会上听到鞍山某一家经销商总经理和他的二手车经理的争吵,原因是该公司经营的二手车平均每辆车的毛利只有1000元左右,总经理认为太少,二手车经理认为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都是市场决定的,目前市场状态就是这样,收低了收不进来,卖高了卖不出去,没办法!总经理很生气,但又无言以对。这是个典型的公司没有价格管理原则、只靠人治而造成的局面。那么正确的价格管理原则应该是什么呢?我们说要遵从“收购成本控制原则”和“销售利润最大化原则”。下面分别说一下这两个“原则”。

所谓“收购成本控制原则”就是在计算和决策二手车的收购价时,以预测的销售价为基准,减去按照公司制定的要该辆车承担的成本和各种费用,包括预计缴纳的税费和公司合理利润,决策该辆车的收购价;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各种费用和分摊的成本公司要有明确规定,将具体数据固定在二手车收购价的计算公式中,这样有利于形成对二手车业务的正确考核,并且确保按此原则收购二手车公司的盈利目标。这里的变数就是二手车业务人员对二手车销售价的预测,这个完全可以通过对评估师或者二手车销售顾问的考核解决。

所谓“销售利润最大化原则”就是形成二手车最终销售价格的机制要保证能按照最高价成交销售出去。这里分零售和转售两种情景,零售价格的管理要建立在收购时的销售预测价基础上,考虑所采取的增值措施,比如认证、翻新等所给予的增值,制定零售价格。对于优质的短车龄的车要“就高不就低”。经销商置换进来的车大部分要转售,转售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就是比价、竞价,最高价成交,这个在主要一线市场大家都玩的比较成熟,但在二三线城市,缺少拍卖平台可以利用,经销商可以建立自己的转售“小圈子”,但也要形成“比价”的机制,防止时间长后小圈子内车商的价格串通。

经销商在开展置换等二手车业务时不应考虑代理拍卖只收客户服务费或免费提供服务等具体操作,因那样无助于二手车业务的成长,只能是“为他人做嫁衣裳”!二手车业务只能建立在完整的收购(置换进)——选择和整备——零售和转售这一基本模式上经销商才能发挥自己优势形成竞争力,否则,很难改变目前这种局面,而采取“收购成本控制原则”和“销售利润最大化原则”是实现整个业务良性运作的基础!

四、无畏“达摩克利斯之剑”

二手车税收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悬在经销商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多缴吧,使二手车价格没有竞争力,自己心里也不愿意,不缴吧,又时时担心这把剑不知什么时候掉在自己头上。在中国任何形式的避税都是违法行为,不存在合理避税一说,但经销商的二手车业务大可不必担心多缴税的问题,因经销商所收进的二手车大都是置换而来,你只是和客户达成了一个抵消新车的一个价格,并没有实际支付车主车价,没有资金往来,销售给下一个客户时,所收进来的车款冲抵上一客户的新车款。二手车过户等手续办理到二手车有形市场办理,市场开具二手车过户发票。所以,无论从二手车发票的开具还是车款资金的往来都不涉及到缴税,只是溢价部分计入服务费,这部分按照规定缴税就可以了,这也是相比较独立的二手车经销商来说汽车4S店做二手车业务所具有的一个优势。当然,具体的操作经销商最好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好,并取得工商部门的“二手车置换业务”经营许可。将来二手车业务真正到了营销阶段,不再依靠简单的置换获取车源,采购成为一种重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按照独立二手车经销商的纳税原则合规缴税了。

对于库存期间的二手车,财务完全可以计入新车销售应收账款。很多公司二手车不能有库存,原因是集团公司财务规定,应收账款必须在月底前清零,不能跨月,这让二手车业务很难操作,因为不能保证月底前一定能把所有手中的二手车销售掉啊,所以其二手车业务只能是“小打小闹”。这是典型的经销商内部管理问题造成的“左脚拌右脚”,解决也很简单,只需经销商高层或财务想清楚后更改规定即可。经销商内部要树立财务管理在合规的基础上要为业务开展服务的理念,传统的财务大于天的想法是一种“病”,很多大的经销商集团二手车业务没有开展好都是被这种“病”所累。

五、最令经销商管理者头疼的“飞单”

二手车业务从接触原车主到销售给下一个客户,中间很多环节具有不确定性,干扰因素很多,外部环境灰色操作很多,对业务人员的利益诱惑也自然很多,在加上经销商管理数据基础差,对业务人员考核不到位,自然就会出现“飞单”等现象。“飞单”是指业务人员利用自己的岗位之便,把本该属于公司的业务,采取非合规手段将业务转给自己利益相关方,以获得自身利益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飞单和贪污受贿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比起“吃回扣”更恶劣,只不过“飞单”的证据难以掌握。

曾有一家经销商总经理对我说:他看到他的二手车经理把到公司置换的一个客户介绍给了一个“车贩子”直接收走了,而公司没有得到任何收入,他质问二手车经理,而二手车经理说这辆车有严重问题,他怕公司置换进来后有风险,所以就直接给了“车贩子”了。这样的“飞单”理由很多,管理者却说不出什么!那么,有没有办法改变这种局面呢?办法是有的,那就是:“标准、流程、绩效”三大“屠龙刀”!所谓“标准”是指什么样的车应收什么样的车不收、什么样的车零售、什么样的车批售,都要有清晰严格的规定;所谓“流程”就是业务操作的规程和分工,要有严格的监控机制,并且形成数据互相印证链条,业务可追溯,可追责;所谓“绩效”就是正确合理的绩效考核,对业务人员按照公司业务经营目标形成正向激励,同时要有明确的罚则!其实这些都是常规的管理方法,只是经销商没有用心在二手车业务管理方面建立起来。当然,还有一些结合了股权等形式的利益分配方法,宗旨就是依靠利益分配和利益关联来形成一种监督约束机制,从而杜绝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六、赢利要靠机制去保证

对于二手车业务能否赢利?能赢多少利?大多经销商目前只能依靠二手车经理的“一家之言”,“你行你上,不行别BB”是二手车经理的潜台词,对于这种现状,大多数总经理们只能听之任之,相信没有几个总经理能说清二手车业务的赢利情况。要改变这种局面就要建立二手车业务的赢利机制,而不能靠“人治”。

赢利机制建立就要从业务规划、目标设定、组织架构、流程和标准、部门合作、岗位分工、人员绩效等几个方面全面考量,建立起一种“公司化”的业务,而不是现在二手车经纪性质的个人业务。由于这里涉及到不同的经销商的不同情况,太具体、太琐碎,就不详细叙述了!

在欧美汽车经销商做二手车业务最关键的指标有库存量、库存周期、风险库存比例、毛利率、净利率五项。库存管理是二手车业务的关键,因每辆二手车都需要展示,所以库存量的多少就代表了在一个销售周期内的销量;二手车有贬值和市场降价的风险,所以长库龄车就代表了风险,控制滞销的长库龄车比例就能很好控制二手车经营风险;库存周期是指库存车辆的销售周期,代表了销售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对于一定场地面积上展示的库存车,库存周期越短、年周转次数越多、年营收就越多;毛利率代表着经销商二手车的定价水平和赢利能力;净利率更多地反映经销商的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在我国,由于经销商受到限牌、客户购车指标等限制,同时还有新车市场降价对二手车价格的强影响风险,一般经销商还不敢建立合理的库存,基本都是快进快出,所以大家对这些规模化二手车业务管理的指标还没有感觉,又由于现在还是“资源稀缺”的阶段,经销商们往往把重点放在置换率、单车毛利等指标上。二手车业务的经营管理指标有几十个,不同指标适合经销商不同的业务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经营目的,所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业绩衡量指标、将结果指标和过程控制指标很好地结合起来最重要!

结束语:总结一下本人观点,1、经销商二手车业务是延续新车业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业务,离开新车业务发展二手车业务经销商也就失去了自己的优势;2、二手车营销应从新车销售时就开始;3、经销商要建立“公司化”二手车业务,从改善管理入手改变目前依靠个人能力和道德约束的个人化二手车业务,这样才能实现正常赢利和规模化。4、经销商自身的保有客户是二手车业务的基盘客户,立足于开发基盘客户的二手车业务才能健康发展,不能只停留在“被动置换”业务阶段。5、建立机制比找合适人更重要。

二手车买卖流程有哪些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商务部条法司、市场体系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就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据了解,商务部从2003年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办法》,请介绍一下有关背景情况?

答:二手车流通市场在中国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好这一市场既可方便二手车交易,拉动消费,又能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国际汽车产业发展经验表明,兴旺的新车市场,必须建立在坚实的二手车流通市场基础之上,渠道畅通、运作高效的车辆新陈代谢机制是汽车市场整体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近几年中国二手车流通市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与活跃的新车市场相比,发展较为滞后,与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二手车经营主体单一,交易方式落后;交易行为不规范,鉴定评估随意性大;缺乏完善的市场信息网络系统等。二手车流通发展滞后已成为制约汽车市场发展的瓶颈之一。

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二手车相关规定与二手车流通发展不相适应。从1998年起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制[1998]第33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等相关文件和规定,这些规定对培育二手汽车市场和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二手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入世后汽车贸易领域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的形势。

问:《办法》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与原有规定相比,《办法》最重大的变化在于打破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经营主体多样化。原有规定要求二手车交易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这样就人为地造成了新车市场与二手车市场的隔离。从中国二手车流通现状和发展来看,这一规定使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受到阻碍,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二手车及汽车市场的发展。我们认为,取消二手车交易场所的限制,及时引入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实现经营主体多元化,一是有助于打破垄断,建立竞争机制,提高交易规模及服务水平,改善消费环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有助于充分利用现有营销网络和较成熟的运营管理体系,发挥规模优势,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所售二手车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是有助于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四是有助于为二手车市场提供丰富的经营资源并促进新车销售,进一步增强汽车市场活力。为此,《办法》明确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依法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

其次是简化二手车交易程序。当前,一些地方行政部门自行出台各种政策,导致政出多门,交易手续烦琐,一辆车要完成交易和转移登记手续需要10多道程序,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便。为方便交易,加快二手车流通,《办法》取消了不必要的二手车交易环节。

问:经营主体实现多样化,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将面临新的挑战?

答: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中国二手车流通的主要渠道,经过几年的培育和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不少交易市场运作已开始走向规范,对方便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及二手车流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原有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具有二手车收购、销售、鉴定评估等功能。我们认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流通的载体,应当是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运作,创造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继续发挥交易市场在二手车流通中应有的作用,《办法》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功能作了相应的调整,并明确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作为其转移登记的凭据。

不容置疑,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的引入必将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冲击。但是,应当看到,经营主体多样化,对拓展流通渠道,扩大二手车市场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竞争才会有发展,新的经营主体的引入有助于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运作,提高服务水平。我们认为,《办法》实施后,二手车交易市场仍将成为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渠道。因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根据其自身特点,抓住机遇,转变观念,把强化和拓展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功能作为企业长远发展的方向,以利于为交易双方创造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服务,进而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

问:二手车流通涉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等重大问题,针对二手车交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买方对卖方的不信任,买方对二手车市场和经纪人所报价格的不信任,主要表现在对车辆来源的合法性、事故情况、性能、里程真实性以及评估价格的怀疑,导致一些不熟悉行情的消费者对二手车望而却步。针对这一问题,从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办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增加二手车交易的透明度,经营企业不得隐瞒车辆的有关真实情况,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和车辆的性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承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三是规范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我们希望通过实施《办法》,使二手车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真正让消费者卖的放心、买的放心、用的放心。

问:刚才您提到了二手车统一发票,能否介绍一些这方面的情况?

答:二手车交易尚未实施全国统一发票,这样不利于进行监管,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并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带来不便。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化,办法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的凭据。为配合其实施,税务总局已下发了《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式样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0月1日起正式启用二手车统一发票。

问:《办法》出台后,二手车鉴定评估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能否介绍一下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有关情况?

答:从评估机构来看,发达国家二手车市场规范和完善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具有实力雄厚、被社会认可的中介机构和素质高的评估师队伍。中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建立才刚刚起步,评估人员的数量和整体素质均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为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一方面要积极培育和建立二手车鉴定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培养鉴定评估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准入制度,严格准入,以利于提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整体水平。《办法》规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规定的程序申办。

从评估规范来看,当前中国二手车鉴定评估缺乏科学合理和统一的规范,鉴定评估随意性大,评估结果可信度低,难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失去了评估自身的意义。《办法》规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为配合其实施,提高二手车鉴定评估的质量和水平,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我们正着手研究制定易于操作、能真实反映评定结果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标准,使鉴定评估机构工作有章可循,评估结果对客户具有参考价值。

另外,原有办法虽未对二手车评估作硬性规定,但大多数二手车交易市场以评估价格为依据收取交易费用,实际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已成为强制要求,难以保证评估价格的公平公正, 无形中增加交易成本,消费者对此反应强烈。为此,《办法》规定,除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外,二手车鉴定评估应按照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评估。

问:信息通畅是二手车流通的重要基础,对此,《办法》有什么要求?

答:当前,缺乏信息支撑和沟通是阻碍二手车流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中国二手车交易日趋活跃,但大多数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封闭,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交易信息网络,影响了二手车的流通。《办法》对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档案制度和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作了规定,并力图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国性的二手车信息网络,提高二手车合法性、安全性信息查询效率,促使各地二手车信息资源有效流动。

问:我们注意到,原《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称交易的车辆为旧机动车,而《办法》中则称为二手车,为什么要进行名称变更?

答:《办法》中以二手车取代原规定的旧机动车的理由:一是《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原农用运输车)、挂车、摩托车,有的车辆可能尚未使用就进行转移登记,称其为二手车比旧机动车更通俗、准确,符合实际,并能为公众所接受;二是《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将需交易并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车辆称为二手车,《办法》的有关名称应与其统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买卖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车辆信息查询:买家可以通过车辆管理部门的网站,车况速查等第三方车况平台官网或公众号,查询所需购买的二手车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年限、行驶里程、事故记录、出险记录等。

2.车辆查看和评估:在确认车辆基本信息无误后,买方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亲自查看车辆,并对车辆的外观、内饰、发动机等进行初步评估。

3.交易谈判和价格协商:在查看和评估过程中,买方可以与卖方就车辆的具体价格进行谈判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购车意向书或协议。

4.过户手续办理:买方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居住证明、购车意向书等),与卖方前往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时可能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和手续费用。

5.交易款项支付:买方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需按照协议支付车辆的购买款项。一般情况下,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或其他可追溯的支付方式,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6.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买方在支付款项后,与卖方一同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包括填写过户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缴纳税费和手续费用等。

7.交付车辆和办理车险: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卖方将车辆正式交付给买方,并签署交接书。买方还需要及时购买车辆保险,以保障车辆在道路行驶中的安全。

8.办理其他手续:买方在购买二手车后,还需办理车辆检验、年检、转移登记、补办行驶本等其他相关手续,以确保车辆合法上路。

以上是一般的二手车买卖流程,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和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办理。另外,建议买方在购车前充分了解二手车市场行情,并选择值得信赖的卖方进行交易,以确保购买的车辆质量和交易的安全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文章标签: # 二手车 # 车辆 # 经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