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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后发现车有大事故,二手车收到事故怎么办呢

tamoadmin 2024-06-01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转让未过户收到法院连带事故责任传票该怎么办2.买二手车买到重大事故车该怎么维权第一步:翻合同买二手车的时候都会有合同的,但是这份合同里面具体条款就有待考究了。如果这辆事故车不是故意卖你的,那么还好说,合同里面应该有相关的退车或者车有问题的处理方法。但是,如果二手车贩子明知道这款车有问题,那么合同基本上找不到一条对你有帮助的条款。这点其实很多新手买二手车的时候都应该注意,千万别觉得条款内容

1.二手车转让未过户收到法院连带事故责任传票该怎么办

2.买二手车买到重大事故车该怎么维权

二手车交易后发现车有大事故,二手车收到事故怎么办呢

第一步:翻合同

买二手车的时候都会有合同的,但是这份合同里面具体条款就有待考究了。如果这辆事故车不是故意卖你的,那么还好说,合同里面应该有相关的退车或者车有问题的处理方法。但是,如果二手车贩子明知道这款车有问题,那么合同基本上找不到一条对你有帮助的条款。这点其实很多新手买二手车的时候都应该注意,千万别觉得条款内容多就不愿意看了,弄不好里面有多少猫腻呢。此外,二手车购车合同和新车购车合同不同,很多内容是可以添加进去的,尤其是保障车主利益这一块。

第二步:搜集证据

基本上这种车很少有是车主自己整出问题后赖给二手车商的,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是,想要搜集一些证据也是挺难的。很多人都说可以去相关机构验车,说实话,我不知道大家有几个人去,实际上这里面有两方面问题,第一方面就是价格不便宜,尤其是一些比较靠谱的相关机构的价格是非常昂贵的,不管问题以后能不能解决,基本上是先要花很大一笔费用的。第二方面则是这份报告是否被认可,之前有朋友的车出问题了,当时找得机构做的验车报告,结果并不被认可,结果钱算是白花了。

那么可能有人要问这个证据都如何搜集呢?大多数车辆实际上维修走的都是保险公司或者4S店维修,所以可以从这两方面入手。如果是二手车商人自己找人修车的话,就比较费尽了。但是也不是无迹可寻,还是那句话,如果需要验车,一定要有相关机构认可的验车报告。

第三步:去店里协商

最后一步基本上就是去店里协商,当然,前提是这家二手车行还开着。很多人可能听过说退一赔三的说法,讲真,换做是我,我也很心动。但是我基本上会同意退车就完事,一般来说能退车就知足吧,毕竟这车不是刚刚买到手就发现有问题的,所以说能退车已经是不容易了。毫不夸张的说,如果你没有充分的证据,基本上二手车行连搭理你的心思都没有。此外我不得不强调一点,虽然说有时候一些特殊方式可能更有效果,但是我个人还是建议大家走正常的协商程序。另外,我也咨询过几位专业的律师朋友,对于这种情况,哪怕你起诉后,更多的也是协商解决,所以自己先去店里谈吧,实在不行再起诉之类的。还是那句话,心平气和的谈,可能效果更好,毕竟对方也是打开门做生意的

二手车转让未过户收到法院连带事故责任传票该怎么办

购买二手车发现是事故车,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标明违约条款进行赔付,可以要求其退车并支付违约金。属于隐瞒事故车销售的涉嫌欺诈行为,可以要求额外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衢州市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买二手车买到重大事故车该怎么维权

积极应诉,并提供资料证明本方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因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最好是在答辩状中就明确提出,以便法院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节省司法资源。法律依据:最高法在答复江苏省院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一、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特此复函?

2000年6月5日

  二、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特此复函

  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法研[2000]121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另外,公安部2001年1月4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扩展资料:

消费者维权的相关要求规定:

1、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2、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3、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百度百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文章标签: # 机动车 # 或者 # 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