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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能买二手车吗,缓刑可以买汽车票吗

tamoadmin 2024-07-07 人已围观

简介1.买黑车 要负什么法律责任2.河南男子因无聊用打火机点燃杨絮致二手车市场被烧毁 ,他将承担哪些责任?3.办不了取保候审是不是判缓刑的可能性就不大?4.车管所会自动注销汽车吗?不报废以后都有什么影响呢?5.退休人员醉驾后醉驾工资是否受影响6.交通肇事案,车牌缺失,没有保险,3年未审,驾驶员无证驾驶导致家人民事部分:如果你当时立刻停车并给予救治,那救治费用会计算在后来赔偿里面,记得保留发票。另外,如

1.买黑车 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2.河南男子因无聊用打火机点燃杨絮致二手车市场被烧毁 ,他将承担哪些责任?

3.办不了取保候审是不是判缓刑的可能性就不大?

4.车管所会自动注销汽车吗?不报废以后都有什么影响呢?

5.退休人员醉驾后醉驾工资是否受影响

6.交通肇事案,车牌缺失,没有保险,3年未审,驾驶员无证驾驶导致家人

缓刑期间能买二手车吗,缓刑可以买汽车票吗

民事部分:如果你当时立刻停车并给予救治,那救治费用会计算在后来赔偿里面,记得保留发票。另外,如果出现撞死他人的情况,如果及时救治处理,如司机却系没有重大安全过错(如封闭高速公路上撞死违规横穿行人),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只是民事赔偿

如果逃逸,造成损失的,错过救治时间的,会产生更多赔偿,这部分赔偿由司机负责!

刑事部分: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出现死人,或者因司机过错造成重大伤害的,司机没有跑,则不承担刑事责任,还有,虽然造成死亡,但是司机没有重大过错(如果行人承担主要责任),也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逃逸:不管多大交通事故,只要逃逸,就有一条:交通肇事逃逸罪,另外,因逃逸造成抢救不及时,使受害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大残疾的,在量刑时候是计算在内的

另外,如果逃逸时候,因逃逸途中(如二次碾压,拖拽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就转化了性质,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个,自己掂量一下。

案例

本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A某,在驾车途中,将一横穿马路的B某撞倒。当时A害怕就逃逸了。

事后,行人报警,交警赶来,叫来120将B送去救治,并且勘察现场。

后来,120表示,因为送救不及时,造成B一条腿可能要截肢。

后来,在群众举报下,A被抓获

最后,A以交通肇事逃逸罪,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罪被判刑3年,并承担B的全部医疗赔偿。

实际上,如果当时A不跑,停下来救治,则其不需要被判刑,而且因为B如果救治及时,可能不用截肢,费用也不需要那么多,最重要的是,事故中B也有责任,但是因为A逃逸,则A承担全部责任。

买黑车 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美国的偷车贼的确多。与之相比,中国的偷车贼确实很少。这是因为以下几点原因:

一、监控覆盖程度低。

美国是一个非常注重隐私的国家。尤其是在居民区,社会治安监控安装的非常少。这就给偷车贼带来极大的便利。而在中国,监控这么发达,不管是一二线大城市,还是四五线小县城,甚至农村里都布满了摄像头。如果偷走一辆汽车,还想不被发现,简直比登天还难,而且,车上还装有GPS,只要车还在地球上开,就一定能找到。

二、车辆防盗水平参差不齐。

在美国被偷车辆大部分都是一些老车,有的车辆车龄都达到了十年以上。这些老车的安全防盗装置很少,甚至都没有。这也是让偷车贼有了很大的机会。而在中国,汽车文化也是刚刚起步,刚走进寻常百姓家。很多家庭都是新车,十年以上的老车都很少。加上现在车辆的安全防盗很完善,给偷车也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三、二手车市场、零件交易的地下市场规模庞大。

美国二手车交易占汽车交易整体比例要显著高于中国,而且由于汽车文化的影响,个人购买零配件进行维修和改装也比较普遍,这也让赃物有了更大的流通空间。而在中国,改装车辆也是刚刚起步。所以被偷汽车如果被拆解来卖,不是很值钱。所以流通渠道相对比较闭塞。

四、法律处罚不同。

在美国,盗窃罪很容易被判缓刑。而在中国,盗窃性质严重的话,相对处罚比较严重。

其实,在中国偷车的成本还是比较高的。每辆车都有属于自己的身份信息,如果被盗了,很容易就被查到。所以我们国家的治安真的要比西方社会好太多。

河南男子因无聊用打火机点燃杨絮致二手车市场被烧毁 ,他将承担哪些责任?

没事,去公安局把案子说清楚就行了,也不算什么。买赃车的多了。公安也主要是确认你不是同伙。再说你朋友难道就此一辈子流浪?

跑路没事,回去自首就行了,本来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最多也就3年。而且你这个又数额很小,最多罚款了。要是买的时候不知道是赃物的话更没事了。

只要你不是事先串通的就没事。社会上买赃的多了。另外楼上的方法很管用。

办不了取保候审是不是判缓刑的可能性就不大?

河南男子因无聊用打火机点燃杨絮致二手车市场被烧毁

2022年5月4日,河南郑州一男子因无聊玩弄打火机点燃杨絮,结果导致某二手车市场30余辆汽车被烧毁。后经消防队出动7辆消防车45名消防员,花费40分钟才将大火灭掉。从现场视频来看,大部分车辆都被烧得面目全非,损失应该不小。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他将承担哪些责任?

男子本想玩一下火,没想到竟然惹火烧身了,估计现在肠子都悔青了!首先,从刑事上来说,由于男子主观上没有放火的故意,所以涉嫌的应该是失火罪。

法律规定,故意犯失火罪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另外解释规定,由于失火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包括个人财产公共财产,应当立案侦查。

具体到本案,根据报道,被烧车辆达30多辆,即使价格再低,估计也上50万了,所以男子估计是在劫难逃了。当然,如果男子可以给二手车主动赔偿,获得谅解,毕竟是过失犯罪,还有判处缓刑的可能。其次,从民事上来说,男子的行为涉嫌侵权。

具体到本案,男子玩火行为导致车辆被烧,存在重大过错,而二手车商并没有过错,所以男子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有人说,二手车商瞬间“卖掉”这么多车,应该高兴,而不是难过,其实不是这样的,前提是男子有能力赔偿,否则二手车商就欲哭无泪了。

最后,春秋季节很容易引发火灾,所以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玩火,否则一旦不慎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每年四、五月份杨絮柳絮满天飞,这个真不是闹着玩的,一旦着火,燃烧速度快的惊人,根本来不急救,还容易导致人过敏,也不好打扫,强烈建议少种这类树,不过话说回来,该男子也太无知太随意了,这个代价有点大呀!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车管所会自动注销汽车吗?不报废以后都有什么影响呢?

办不了取保候审是不是判缓刑的可能性就不大?

取保候审与法院是否判缓刑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有些人虽然办理了取保候审,在宣判时仍然要判实刑的案件非常多。是否办理取保候审要看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

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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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了是不是判缓刑的可能性就打大些?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否被判刑、如何判刑还有待于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审理后才能决定。从司法实践来看,能取保候审的都是罪行较轻的,争取缓刑的机会还是比较大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盗窃一辆二手车取保候审后判缓刑的可能性大不大?

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决定。一般来说,能够取保候审的都是罪行较轻的,争取缓刑的机会还是比较大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不能取保候审是不是就判不了缓刑

不能取保候审,只要符合判缓刑条件,一样可以判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受贿14万,取保候审后判缓刑的可能

受贿14万元,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可以取保候审,积极退赃的,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15万,办理取保候审,有判缓刑的可能吗

1、盗窃20万元财物,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判不了缓刑;

3、法律依据:

1)《刑法》(1997修订)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刑法》(1997修订)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38000元,数额巨大,涉嫌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缓刑只能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缓刑的可能性很小。

办不了取保候审就意味着不能判缓刑吗

虽然不能取保候审,但是只要符合判缓刑条件,一样可以判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量刑建议书是3-4年,目前是取保候审,判缓刑的可能性大吗?

取保候审属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既然建议是3到4年,那就应该在此幅度内量刑。判缓刑的可能性很小 。

取保候审一般是不是都判缓刑

取保候审与缓刑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退休人员醉驾后醉驾工资是否受影响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进行了规定,而最大的变化就是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虽然没有使用年限制,但是行驶60万公里后会引导报废。新的私家车强制报废规定出台之后,二手车的价格也可能会有小幅度上涨。

根据新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被强制报废。新规实施后,一些车龄较长,但是性能不错的二手车价格将会有所提升。这也会直接导致二手车市场价格的上涨。

非营运的小型汽车在使用的前六年需要两年检测一次,第七年到第十五年要求一年一次。与私家车6年检车一次,是否冲突。十五年之后需要半年检测一次。也就是说

一辆全新的小车在连续三次(六年时间)未进行或者未通过年检。而购买了超过十五年的旧车, 连续三个检测周期(一年半时间)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强制报废。

如果车主驾驶者未年检的车辆上路 。将会得到罚款200元,驾驶证扣三分的处罚。  

如果车辆没有向车管所报废,档案会留着,只要申请报废完档案才会消除。至于你的车辆报废期未报废,如果是用你名字登记会影响你驾驶证换证或年审。驾驶报废机动车被查会处以200-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强制报废机动车(产生费用也你出)。如果发生事故,因为报废车辆无交强险,就是对方责任大,但是有人员伤亡,你也需要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最高交强险目前可以达到12.2万。更严重是,如果发生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那么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驾驶报废车辆是属于从重情节,一般不会判缓刑。

根据相关规定,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将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车辆管理所将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且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交通肇事案,车牌缺失,没有保险,3年未审,驾驶员无证驾驶导致家人

一、退休人员酒驾后,酒驾工资受影响吗?(1)记过或记大过的,按每两年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基本养老金。(2)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增加一次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基础养老金,然后在降低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以下不同比例发放基

退休人员醉驾后醉驾工资是否受影响

一、退休人员酒驾后,酒驾工资受影响吗?

(1)记过或记大过的,按每两年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基本养老金。

(2)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增加一次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基础养老金,然后在降低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以下不同比例发放基础养老金:给予降级处分的,降低基础养老金的5%;应辞退的,降低10%的基本养老金,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根据辞退情况相应降低;应当辞退的,减按其基本养老金的15%计发,其政治、生活待遇按裁减三个以上职位计发。如果是缓刑,期间停发工资,社保停发。期满后,该员工将被录用为事业单位员工,工资和社保基数重新核定,社保可以与之前的缴费衔接。

2.对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义务教育、强制戒毒、拘留、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批复》(任晗〔1999〕177号)办理。

3.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法,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判决生效之日后的次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作为公务员,法律禁止的酒驾行为必然要受到处罚,公务员的退休工资根据其工作等级确定。对公务员酒驾的处罚是降级原来的等级,间接影响退休工资。

我国的相关退休人员国家的法律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关的管理,一旦触犯我国的法律,这类人员的相关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待遇进行降级处理。相关的驾驶机动车辆人员应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保障我国的交通道路安全和相关的行人安全。 退休族考驾照成时尚

“退休人员”考驾照买车很时尚。

来自环渤海新闻网的消息(记者,实习生陈守英)家住鲁南区国防大厦小区的孔先生,今年60岁。国庆节后,他终于通过了考试,拿到了驾照。10月下旬,他在我市一家汽车4S店买了一辆崭新的轿车。家住德源里社区的齐先生今年63岁。他通过了一年多的驾驶考试。为了庆祝这来之不易的“胜利”,儿子为他买了一辆“比亚迪”车。这两天,齐先生在路上已经能熟练驾驶了。www .赵佳.(同organic)有机

记者走访我市塘沽路三家汽车4S店后了解到,今年6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比例比去年增加了不少。平均每六个购车者中就有一个是退休人员,其中90%以上是男性。“来我们店里买车的老人一般都有稳定的养老金或者经济条件较好的孝顺子女。他们虽然白发苍苍,但心态很年轻。”在一家商店负责销售的经理杜说。

记者从本市多家驾校了解到,目前,越来越多6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来到驾校报名参加驾驶课,每天都在咨询和报名。王告诉记者:“因为国家把考驾照的年龄限制提高到了70岁,驾校里有很多67岁到69岁的老年学生,他们都想坐‘末班车’实现年轻时的梦想。”他说,驾校针对最近老年人较多的特殊情况,开设了“老年人驾驶班”,并为这个班配备了更有爱心和耐心的优秀教练。

正在公安驾校学习“倒笔画”的贾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今年65岁。我觉得身体很好,喜欢旅行,所以想考驾照然后买车来参加公路旅行。这难道不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吗?如果我这辈子不会开车,这辈子会觉得有点遗憾,所以我会尽力登上这最后一班车。”

在古冶区驾驶员考试中心,记者见到了刚从考场出来的田先生。64岁的田先生告诉记者,“我的理论考试非常成功,一下子考了95分。只是我在‘倒杆子进仓库’时遇到了困难。我连续三次考试不及格,最后顺利通过了第四次。我考了4个月,现在已经过了。全家人都为我高兴,就等着拿驾照买车。”“以前不在家的时候,我会等着孩子生空孩子。现在我生活好了,也有钱了,买了自己的车就走,方便多了。”60岁的方先生,刚刚拿到新车的好车牌,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记者从我市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了解到,目前购买二手车的老年人比以前多。在二手车市场工作的鲁先生说,老年人普遍购买二手车有两个原因。第一,价格便宜。才用了三四年的二手车,车况还不错,但价格只有新车的五六成左右。第二,为了“练手”。买一辆二手车也无妨,练就一身本领再换新车也不迟。

市驾驶员协会相关负责同志提醒老年朋友,“退休人员”要根据自身体力和健康状况学习驾驶。比如体力不允许,千万不要因为兴趣就报名,不然就会半途而废,花上几千块钱的学费,却不能顺利通过考试。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另外,老年人学开车不能像年轻人那么快,要有“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连续作战”的心理准备。一般“退休人员”要参加三到五次考试,才能通过“倒杠入库”考试。每次考试要交几百元,排队等一个月左右。这就需要这些“老顽童”有坚定的毅力和信心去支持他们,否则就会被打败。另外,拿到驾照买车后,老人也不用急着一个人上路了。毕竟驾校所教的知识,理论多于实践。请会开车的孩子或朋友做“陪练”,陪练一个月后再单独上路,这样安全系数会更高。

退休人员醉驾后醉驾工资是否受影响 @2019

你是要找交通事故方面的律师么?还是怎么样?先给你看下一个交通律师的案例吧,你再做决定。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交通事故类(截至2012-02-26)

目录(共50例)

(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十一)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

(十二)试车员驾驶未交付购车人的车辆肇事,汽车公司被判担责赔偿

(十三)公司职员交通事故致残被解雇,法院调增残疾赔偿金

(十四)擅自驾车出事故,车主有错同担责

(十五)乘客摔下车受伤引发保险赔偿争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

(十六)保险公司拒理赔,告知不明判给付

(十七)车祸之后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合法,当事人不得单方反悔

(十八)车头车尾牌照不同,撞死他人一起担责,司机、车主及车头车尾所属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十九)厦门终审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农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50万

(二十)车辆超载压垮高架桥,3名司机被判徒刑并付巨额赔偿

(二十一)购二手车未过户上路肇事,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二十二)公路晒麦引发事故,管理部门失职担责

(二十三)特种车也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救护车肇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交通事故胎儿死,精神抚慰获支持

(二十五)出好意同乘一车,出事故司机有责

(二十六)父亲车祸身亡,遗腹子索赔抚养费获得支持

(二十七)交通事故受重伤,继发癫痫获续赔

(二十八)车祸导致孕妇早产,法院认定新生儿死亡应获赔偿

(二十九)婚车司机交通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费用超出交强险,按比分配赔偿额

(三十一)父亲“无证”驾车轧死儿子,母亲状告保险公司获赔偿

(三十二)车辆保险变更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

(三十三)事故责任说不清,保险公司要赔偿

(三十四)高速公路置砖块,管理不善有责任

(三十五)受伤未愈强行出院,损失扩大自己分担

(三十六)证照不符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十七)司机因私酿车祸,车主疏忽也摊责

(三十八)司机乱停车,乘客随开门,剐伤行人后三方摊责任

(三十九)保险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江苏常州中院改判李华荣等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四名农民工车祸遇难,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四十一)紧急避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

(四十二)河南“1·21”交通肇事案民事部分一审宣判,6被告赔偿6死者亲属190万

(四十三)扣满12分仍然驾车肇事,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

(四十四)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计算无法律关联——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国珍等诉陈伟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五)车翻摔残车内客,无偿搭乘也得赔

(四十六)违规设置减速带,发生事故也担责

(四十七)车辆送修期间出事故,因未投保车主需担责

(四十八)驾驶人醉驾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负责赔偿

(四十九)事故导致车辆贬值,肇事方应依法赔偿

(五十)事故虽然处理完毕,漏算项目仍应赔偿

内容由盈科律师网于律师为您提供

(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2006

年8月,叶某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同年9月16日,叶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的途中,与三轮车相撞,致使小金死亡。事故发生后,叶某拨打110报警,经交警处理,认定其负事故全责。法院判令叶某赔偿受害人小金13万余元。后叶某将相关理赔材料交到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告知为由不予理赔。今年2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叶某应该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否则被告无法核实事故损失,故被告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叶某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但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支队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且该起事故损失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也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叶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2008.7.8)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2006年4月,原告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2007年1月,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死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万余元。事后,刘某前往被告处理赔时,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含有3000元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不在被告理赔范围内为由,拒绝理赔。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了精神损失拒绝理赔的条款,因此,被告应当理赔3000元精神损失。5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13.8万余元保险金。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2007年6月的一天清晨,王某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清运垃圾,行驶至某岔口时,遇到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拐弯,结果两车相撞,由于于某未带头盔伤势较重,不幸身亡。事后,王某支付了死者家属部分款项,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王某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由于王某是为某村委会清运垃圾的,当年9月,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某及该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村委会雇佣王某为由,要求两被告还需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8

万余元。

庭上,王某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仅仅在部分数额上有意见,而村委会则表示自己不应该作为被告,并且在事发后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情况,村委会已经主动借款7万元给死者家属,要求法院驳回死者家属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说,王某接受村委会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机为村委会清运垃圾,村委会则定期支付清运费,王某与村委会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因事故是在王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因此村委会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

该法官介绍,承揽一般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与雇佣往往会产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村委会应该事先了解王某是否有驾驶资格,但村委会没有掌握该情况却让王某负责清运垃圾,导致发生事故,因此村委会理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2007年12月22日,原告杨春民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与被告郑孝锋雇佣的驾驶员陈雨木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原告杨春民及其车上乘员徐奎受伤,徐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原告杨春民与死者徐奎的家属分别向海宁法院起诉,均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强制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额度,当出现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应按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

据此,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判决保险公司对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和受伤的当事人,根据两者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其中赔偿原告杨春民1.7万余元,赔偿徐奎亲属4万余元。(2008.7.25)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2007年3月9日,金川乡农民罗南海以4380元的价格,买下了邻村洪善发的一辆无牌报废的拖拉机。第二天,罗南海的亲戚王济伯驾驶拖拉机至“胎盘石”路段时,让罗学习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指导。因操作不当,拖拉机行至不远就从公路左侧坠入河中,王当场死亡,罗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3月29日,罗与王的家属达成协议,罗赔偿39000元。6月28日,歙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0月9日,王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把出卖拖拉机的洪善发告上法庭,认为洪的出卖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的

30%合人民币40000元。而洪认为,他出卖的只是废品,只能与罗发生买卖关系,根本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力间接结合,判定被告承担该起事故的15%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8479.74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被告的出售行为与罗、王的共同危险行为间接结合,实际导致了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间接结合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当然这里的动态与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具体一点说,侵权行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成为可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罗南海的违法驾驶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原因力是为损害发生提供了条件,这一原因力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二者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损害事实。本案被告违反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2008.6.3)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2005年9月5日,原告为自己的出租车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限额5万元。被告向原告收取了相关的保费后,发给原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但原告本人未在保险单上签字。2006年1月31日,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出租车将两名行人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原告得知后即报案并将车送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原告遂赔偿两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其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事宜,被告认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属保险责任,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单上关于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有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内容。但原告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被告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及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不能免除。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贺冬颖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3185.60元。(2008.5.29)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2006年1月18日,张家港金港镇的卢士华驾驶汽车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由于当晚下雨,卢急于送赵某前往医院抢救,双方未在现场报警。次日,卢士华向该车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报了案。该事故因事故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事故的全部事实,未作责任认定。同年9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士华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卢士华系机动车一方,在没有证据证实赵某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卢士华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9000余元。卢履行赔偿义务后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卢自身原因导致责任大小无法确认,要求重新确认责任并按比例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士华在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伤员未能报警,导致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但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依据事实对事故责任予以确认。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定卢士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卢士华理赔款39000余元。(2008.5.27)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

2007年4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叶长城驾驶顾惠新的无号牌“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黄建军所骑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叶长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建军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黄建军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顾惠新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

后原告将肇事人叶长城及“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车主顾惠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被告顾惠新辩称,叶长城未经其同意擅自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同意承担车主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顾惠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

2008年5月2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车主顾惠新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叶长城承担赔偿责任。(2008.5.27)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2007年7月23日,案外人韩良君(原车主)为苏FEW451号桑塔纳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其为该车向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一份,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特约险。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4日24时止。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4.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7年10月9日,韩良君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过户给本案原告黄前。次日,黄前驾驶该车与赵荣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小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前、赵荣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小红无责任。今年2月26日,有关部门作出伤残评定,确认赵荣香骨盆损伤属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当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于同日办理了交强险批单,同意自2007

年10月11日被保险人由韩良君变更为黄前。同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其他条件不变。随后,黄前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引起纠纷。

法官说法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手车”未及时批改商业保险单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商业保险责任问题。近年来,交强险实施过程中,交强险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统一,即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无论车辆发生几手转让,即便保险公司没有批改保单,并不影响交强险的效力,保险公司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中的第三者承担责任。那么,商业保险合同能否比照交强险呢?

主审法官认为,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他说,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有着特定的相对方。通常情况下,合同一旦形成,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相对特定的。商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投保车主,一方为保险公司,合同也只在这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车主发生变化后,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改,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依照新合同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未经保险公司批改,由于原保险合同只对原车主有效,原合同对新车主并不自然产生法律效力。交强险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视为法律规定的特例,不应以特殊性来推导一般性。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时,仍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那么,本案事故发生前并未依法变更合同,法院为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呢?这实质上涉及民法上追认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黄前当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收到报案并委托他人代为查勘,已知晓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为原告办理了保险单批改手续,且在保险批单上注明其他条件不变,应视为其已经对加大的风险进行了评估认可,同意继续承保,因而保险合同利益已随保险车辆的转让转移至原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2008.5.27)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2007年11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冀G40109的黑色小轿车与原告郭泽驾驶的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新华街入口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肇事后小轿车逃逸。交警支队认定小轿车方应付事故全部责任。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明,冀G40109车牌号实为红色金燕CZ212

消防指挥车所有,车辆所有人为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但该车已在库房中停驶数年,所有人称该车号牌不知何时丢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按有关交通法规,车号牌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配置。被告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车号牌所有人负有对车号牌的管理义务,丢失后亦应及时申报。因其管理不善,致车号牌为肇事车辆所用并上路行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赔偿责任应先由车辆号牌所有人承担。

日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车号牌的所有权人赔偿原告郭泽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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