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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二手车首付比例,长安汽车金融二手车贷款
tamoadmin 2024-06-11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首付比例一般多少?2.二手车贷款要交多少首付款一、二手车按揭首付一般几成?在购买车辆的问题上,一般不建议按揭买车;主要原因就是最后累计计算下来,要多付出不少的钱;最低限度也要在12%以上;其二,汽车的购买2、3拾万的车根本没有必要采用分期或者按揭;上百万的车型以上还可以考虑,因为他既然能买上百万的车一般不是经商、就是政客、或者是有家底;他要搞分期或者按揭,可以用手边的钱来经商、经营,可以
1.二手车首付比例一般多少?
2.二手车贷款要交多少首付款
一、二手车按揭首付一般几成?
在购买车辆的问题上,一般不建议按揭买车;主要原因就是最后累计计算下来,要多付出不少的钱;最低限度也要在12%以上;
其二,汽车的购买2、3拾万的车根本没有必要采用分期或者按揭;上百万的车型以上还可以考虑,因为他既然能买上百万的车一般不是经商、就是政客、或者是有家底;他要搞分期或者按揭,可以用手边的钱来经商、经营,可以用来赚钱;所以即便是以后再多付,也是划算的;如果你是这个行列的,那么不成问题,如果不是,有什么必要吗?另外其它人行吗?
其三,老话讲:量体裁衣;鼓励超前消费,实际上考虑消费者的成分偏少,望三思而后行。
三、20万左右的汽车按揭一般首付多少啊
汽车按揭首付比例一般不低于车价的30%,2低于20×30%=6万元。
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也叫汽车按揭。
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贷款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贷款条件: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资产作为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一般不超过所购汽车售价的80
贷款期限: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还贷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和分期归还法(等额本息、等额本金)。
汽车金融或担保公司就是文中的--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扩展资料:
申请条件
(1)购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购车者必须有一份较稳定的职业和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拥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这里的易于变现的资产一般指有价证券和金银制品等。
(3车者在经办银行储蓄专柜的帐户内存入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
(4)向银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如果购车者的个人户口不在本地的,还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不接受购车者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
(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二手车首付比例一般多少?
二手车分期付款首付一般多少
不同的贷款平台所要求的比例是不太一样的,一般在30-50%不等,以恒昌好车平台为例来说,他们所提供的首付有零首付、30%、40%、50%这几种方式,假如你贷款10万的话,首付30%就是3万,贷款额7万,分3年来还款的话,月供在2600左右。
二手车20万首付多少月供多少
20万左右的车首付是30%大概需要40000元-60000元左右,贷款一年的话月供大概是一万多,贷款两年的话月供大概是六千多,贷款三年的情况下月供大概是四千多,月供的多少还要根据贷款时间来决定。
买二手车1万首付可以吗
买些便宜的二手车1万元的首付足够。
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是,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即购买新车和二手车的最低首付分别为所购车价的20%和30%。这就意味着,新能源汽车、新车、二手车的首付最低要在所购车全款的15%、20%、30%。
二手车首付最低多少比例?
二手车首付最低是车价的三成。目前新车三年期贷款,首付最低3成,总利息是贷款总额的12%至15%;而二手车的三年期贷款,首付最低5成,总利息是贷款总额的20%以上。
二手车过户需要以下资料:
1、购买二手车,过户资料不能少。私车过户给私人,双方需带齐身份证、户口簿、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车过户给私人,车主需开具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副本、行驶证及复印件(过户车为小客车,车主需先到“定编办”办理解除定编手续,外籍车除外),私人需带齐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私车过户给单位,车主需准备身份证、户口簿、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单位需开具单位证明及营业执照副本(过户车为小客车,单位需先到“定编办”办理定编手续);
4、单位车过户给单位。双方需开具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副本;车主需准备行驶证及复印件(过户车为小客车,双方需先到“定编办”办理解除和申请定编手续,外籍车除外);
5、外籍免税进口车辆,需先到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带齐资料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关于购买二手车贷款首付和二手车子按揭首付比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二手车贷款要交多少首付款
为最低三成;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以下是相关信息:1、贷款额度: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2、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汽车贷款全流程管理强化贷前审查不断完善客户资信评估体系保证贷款第一还款来源能充分覆盖相应本金利息。
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是,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即购买新车和二手车的最低首付分别为所购车价的20%和30%。这就意味着,新能源汽车、新车、二手车的首付最低要在所购车全款的15%、20%、30%.
扩展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