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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二手车协会案件处理,郑州市二手车协会

tamoadmin 2024-07-13 人已围观

简介1.刑法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如何定罪?最好附有案例,专业的来。2.4.19特斯拉维权已过10天,全面复盘始末后,发现疑点3.纠纷案例:买一楼送花园 送的其实是忽悠4.破坏共享单车车锁是犯罪吗?1,找当地保监会,进行投诉2,联系当地新闻媒体,进行投诉3,下次记得换一家大的保险公司.(如太平洋,平安,人保)可以来平安看看,平安车险承诺"万元以内,资料齐全,一天赔付"刑法312条:

1.刑法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如何定罪?最好附有案例,专业的来。

2.4.19特斯拉维权已过10天,全面复盘始末后,发现疑点

3.纠纷案例:买一楼送花园 送的其实是忽悠

4.破坏共享单车车锁是犯罪吗?

郑州二手车协会案件处理,郑州市二手车协会

1,找当地保监会,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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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如何定罪?最好附有案例,专业的来。

被朋友骗小额投资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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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骗去应该怎么办?

建议先停止还款,等待,如果债权人在追债过程中用违法违规手段,要收集好证据,以便后期维护自身权益。

你所遇到的这种情况后期会有三种判决方案,具体视证据情况而定。

1.你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合同由借款人与出借人所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在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出借人应向借款人追究还款责任。至于借款人与用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

2.你哥哥嫂子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法律关系的认定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用款人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实际上借款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是用款人与出借人。借款人只是代表用款人借款,并非真实借款人,故最终还款责任应由用款人来承担。

3.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为借款综合体,应由双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再次提醒,不要为亲属签署担保和共借,除非你已经准备好为Ta还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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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案例,有兴趣的可以看看

陈明敬、四川双龙泰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

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案号:(2017)川01民终5387号

裁判意见节选:

本院认为,2014年1月28日,双龙泰德投资公司与陈明敬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陈明敬抗辩称其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为九彩文化投资公司的意见,本院认为,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因此,陈明敬在借款时是否向双龙泰德投资公司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的地位是本案审理的焦点,该事实应当由陈明敬举证证明,但诉讼中,陈明敬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出借人双龙泰德投资公司披露过名义借款人的事实,其二审中提交的案外人晋军的说明亦缺乏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由陈明敬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例识,揭秘骗贷的那些套路!

所谓骗贷,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贷机构内部人员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做法骗取信贷机构的。随着经济下行,行业竞争加剧,各种骗贷案件层出不穷,通过一些典型骗贷案件,希望能对您识别骗贷有启示和参考意义。

案例1——广西玉林信贷员冒用143名村民名义骗贷800万被捕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冒名

近期多家媒体报道,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某金融机构的信贷员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义,骗取该金融机构800余万元供自己使用。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以涉嫌骗取罪依法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据媒体报道,该犯罪嫌疑人钟某由于参与“”输了钱,为了筹集资金继续参与,其动起了骗取的坏心思。在2013年至2015年两年期间,钟某以帮助曾经办理过的村民补办手续为由,骗取村民在非本人意愿的手续中签名,并私下开设村民账户以便自己领取。

钟某利用之前村民在办理时留档的、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村民的名义申请了并供自己使用。随后,一些村民陆续发现存款被金融机构莫名地划拨,甚至欠了几十万的款,至此,钟某骗贷的事实才浮出水面。

从媒体报道来看,截至2016年2月案发时,钟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义骗取800多万元,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偿还骗领的。

案例2——表兄弟合谋骗贷银行60万元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内外勾结

2015年2月,郓城某银行负责人到郓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下属分行负责人徐某某放贷6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涉嫌违规放贷,请求查处。经侦大队接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发现徐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利用手中审批发放权利,与其表弟李某某合谋操纵,违规发放60余万元,全部用于其与表亲李某某合伙开的企业经营上。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倒闭,60余万元全部赔了进去。2015年3月,徐某某被逮捕,同年11月份,徐某某被判刑。案发后,李某某一直潜逃外地,公安机关多次追捕未果。4月15日,专案组侦察民警得到可靠消息,在河南郑州发现其踪迹。4月16日,专案组立即赶赴郑州,在当地警方配合下于一宾馆内将李某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李某某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经查,2014年,李某某与其表哥徐某某商量,利用徐某某在银行的便利条件贷一笔款来做生意。两人经过合谋由李某某担任企业法人,随后由李某某出面申请,并找来了张某某、李某、刘某等亲戚朋友做担保,分三次贷出60余万元用于企业经营,结果由于经营不善不但没挣钱,反而连多方筹资也全部赔了进去。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例3——烟台海参养殖户为扩大经营规模骗贷2600万被刑拘

涉及问题虚资料、归集

根据新闻报道,烟台蓬莱一个海参养殖户王某在今年3月18日因骗取罪被烟台开发区警方刑事拘留。王某经营海参生意,原本生意经营出色,因扩大经营规模需大量资金,为了获得银行,王某通过向银行提供虚材料、进行虚陈述,骗取银行达2600万元。

王某为烟台海参养殖户,这些年搞海参养殖挣了些钱,想在福建海域包海进行大规模养殖,由于投资资金缺乏,于是他想到了向银行。恰好在这个时候,烟台市一家股份制银行推出了一项针对水产养殖户的业务,该银行的业务为“三三联保”型,即符合条件的三个主体,可以互为担保人,审核通过后三方分别可以300万元,成功后三方总共可以获得900万元的资金。

王某感觉银行的这个业务正好能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但是一比照条件,自己如果想的话缺少保证人,于是王某想到了自己家里的亲戚。

王某利用自己平时建立起来的微信,找到了自己的亲戚,让他们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摁上手印,通过这种方式他伪造出来所需要的文件。没想到的是,王某的这些虚材料竟然通过了银行审核,顺利批下来了。

王某通过“三三联保”的形式共获取了3组,两组900万元,一组800万元,合计2600万元。大量资金被王某用来扩大规模,他在南方海域的养殖摊子随之铺开。

但是,从2013年开始,海参加工行业持续低迷,王某的海参养殖加工生意变得风雨飘摇。

王某从银行获得后,前几年还能按期还款,但是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王某已经无力偿还银行了。无奈之下,银行向开发区警方报案。警方受理后,通过侦查,发现王某用于申请的资料中多名客户存在虚情况,且资金有归集使用的情况,相关人员涉嫌骗取罪。

2016年3月17日,开发区分局决定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证,于次日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住处将其抓获。王某目前因涉及提供虚资料骗取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男子为圆“豪车梦”银行骗贷最终因合同罪获刑

主要问题无还款能力、提供虚房产证、收入证明

根据新闻报道,大庆的小刘因看着身边的哥们都买了车,为了面子,他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朋友介绍与某银行签订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小刘提供虚的房产证及收入证明,骗取了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取得银行购车款近20万,用这笔钱买了车。

因小刘连续几期没有收到还款,且经过调查,小刘买的车也去向不明,于是银行选择报警。小刘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小刘被龙凤区审理后认为,小刘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与银行签订合同时,提供虚资信证明,隐瞒真相,其行为构成合同,被判处4年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5——潍坊三男子伪造财产骗贷270万拒不归还被抓

涉及问题虚行驶证、房产证、土地证、流程漏洞

付某、马某和张某在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做不锈钢生意2011年,一个叫付某某的人找到他们,问他们需不需要,并称自己有“门路”可以帮他们代办手续。由于没有财产可以抵押,三人便一同伪造了的车辆行驶证、房产证、土地证等财产证明交给了付某某,请他来办理。

付某某以前在某银行信贷部门工作过,非常熟悉流程,在行业内认识几个熟人,知道银行在哪个环节有把关不严的漏洞。三人将的财产证明交给付某某,每人还付给了他2万元的中介费。付某某帮张某70万元,帮付某和马某各100万元,期限都为1年,并与三人约定其中的70万元由他来偿还。

成功骗取后,付某、马某和张某除了将一部分钱投入到自己的生意中,其余的全部用来消费。放贷以后,银行多次向三人催收还款,但三人拒不偿还,经潍坊市奎文区人民判决,三人还是拒不还款,并且三人家中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今年1月份,奎文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银行报案后,立案展开侦查,并将付某和马某抓获归案,为银行追回经济损失46万元。

目前,付某、马某涉嫌骗取已被取保候审,张某被列为网上追逃。

案例6——女子伪造30本证骗贷720万躲藏两年后终落网

主要问题提供虚合格证

刘某2012年在泉州经营着一家集贸易、美容、汽修于一体的汽车贸易公司,其向银行申请了三笔7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每一笔的还款日期约隔半个月,还款日期到了,她却无力还款。

于是,她找了家担保公司,从担保公司贷出钱还给银行。再以如期还款的能力从银行贷出另一笔钱还给担保公司。这样操作到第二笔时,银行不放贷了。没了银行放贷的钱,就无法再从担保公司借钱了。

她找了30本机动车合格证抵押给担保公司,继续还给银行。与此同时,她以同样的形式向两位好友分别借了40万元和60万元。此后,她消失了。

找不到她的人,担保公司人员拿出抵押的30本机动车合格证比对,发现竟是的。报警后,警方确认证书是伪造的,并于2013年将她列为在逃人员。

躲藏两年后,刘某日前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准备移送。

案例7——联合“内鬼”骗贷案

主要问题内外勾结、虚资料

2003年8月,广东省佛山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冯明昌因涉嫌金融大案,被司法机关收审。可在2003年2月,他刚刚当选为广东省40位“最佳民营企业家”之一。

此后,冯旗下的拥有“亚洲最大的胶合板生产基地”美誉的华光板材因资金链断裂而停产。华光板材曾拥有员工过万,年产值达20亿元。

同年11月,中央与广东省有关部门组成“806”专案组进驻佛山市南海区。2004年春节后,冯明昌被正式扣查。

2004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十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所作的审计报告中披露,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某利用其控制的13家关联企业,编造虚财务报表,与银行内部人员串通,累计从工行南海支行取得74.21亿元。

据悉,至审计时尚有余额19.29亿元。这些大量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或直接提现,有些甚至通过非法渠道汇出境外。经初步核查,银行损失超过10亿元。

最终,冯明昌以及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原副行长叶家声、南海支行原行长林裕行、佛山分行原行长林俊江均被处以重刑。

案例8——农行包头骗贷案涉案金额1.1亿元

主要问题内外勾结、虚资料

2005年3月,中国银监会通报一起中国农业银行涉嫌违法经营大案:在不到一年时间里,银行工作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勾结,取挪用资金、虚开大额存单等手法,骗取银行资金逾1.1亿元。

2004年,内蒙古银监局在银监会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进行现场检查。包头银监分局在对农行包头市分行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所属汇通支行、东河支行在办理个人和贴现业务中,个别工作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

检查发现,从2003年7月2日到2004年6月4日,农行包头市汇通支行市府东路分理处、东河支行,包头市达茂旗农村信用社联社所辖部分信用社的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联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已查明涉案资金累计98笔、金额为11498.5万元。

案例9:一国有银行支行被两空壳公司骗贷2600万

主要问题员工失职、空壳公司

一家国有银行从化支行被广州两家空壳的皮包公司先后共计2600万元。2015年,广州中院依法判处该支行副行长、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及两名信贷员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判处刑事责任1年9个月到3年。

2011年6月期间,时任某国有银行从化支行客户经理(即信贷员)的李某(女)在经办广州大翔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大翔公司”)业务中,未按照规定严格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贷后未严格监管。而身为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的邝某,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陈某,也没有深入调查核实而予以同意确认,致使银行被张某等人利用大翔公司20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银行损失将近1600万元,形成不良。

几乎在同一时期,另一客户经理吴某在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经办广州亿鹏贸易公司(下称“亿鹏公司”)业务。吴某也未按照规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致使该银行被张某等人利用亿鹏公司6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该银行损失423万余元。

其中缘由很简单,信贷员之所为未进行详细调查,是因为业务为领导介绍,客户经理李某供述,大翔公司是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邝某介绍的,他们俩曾一起实地视察,发现地址和营业执照不符,对方解释刚搬了新地址。李某还供述,因为对方提供了公司报表和银行流水,所以她就默认为是核实了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丁某签名时,李某没有认真比照。

信贷员吴某则供述,因为亿鹏公司是副行长陈某介绍的,他就没有实地视察。在后跟踪的去向、人的经营场所时,他也没有去现场看过,只是叫人将相关资料送给他。而副行长陈某则供述,他不知道银行员工在前,是否实地考察过两家公司。由于没能对这些公司真实情况进行了解,造成该银行的被骗,他是有责任的。

案例10:山东七公司贸易融资骗贷骗取近4亿汇票

主要问题虚构贸易

2014年8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二审判决了一起骗取票据承兑案。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郭某及妻子成立了包括淄博永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永驰汽车”)、山东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宏昌达汽车”)等在内的7家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虚购销合同,骗取工商银行、齐商银行、山东博兴农村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为1.8亿元。

郭某等被公诉后,博兴县人民于2013年判决上述7家公司及郭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其中郭某判处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其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机构对购销合同双方为关联公司、购销合同是否真实应当是明知的,他本人并未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2014年8月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二审维持了原判。

郭某利用上述7家公司签订虚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1次,数额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数额为1.823亿元。其中工行滨州滨印支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共计4000万元,敞口1600万元;齐商银行博兴支行,金额1500万元,敞口750万元;农合行庞家支行金额共计3600万元,敞口1080万元;农行滨城支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6次,金额共计3亿元,敞口1.46亿。

其中后一笔承兑敞口到期后未能偿还,由担保企业代为偿还。而前面的3000万元敞口中,担保企业代偿了1000万元,农行垫付了2000万元后,对宏昌达汽车等提讼追偿。截至2014年7月14日,农行已收回1551万元,另收到宏昌达汽车12台半挂油罐车,应不会造成实际损失。

郭某等所用的方式并不高明,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左手倒右手”,签订虚买卖合同。以数额最大的农行为例,2012年3月20日,郭某以宏昌达汽车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伪造了该公司与永驰汽车公司的购销合同,以此为由向农行滨城支行申请办理了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缴纳保证金3000万元,敞口数额3000万元,到期日2012年9月20日。仅隔一天,2012年3月21日,郭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段,在滨城支行办理了8000万元承兑汇票,缴纳保证金4000万元,敞口数额4000万元。

另外,郭某实际控制的前述7家企业,仅从名字就能看出一些端倪,“宏昌达”等字号相同的多家公司之前或存在关联。

案例11——浙江骗贷第一案:“阴阳账”骗贷案

主要问题空壳公司、阴阳帐

2006年12月23日,交通银行某分行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称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之俊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军涉嫌该行数亿元,已潜逃境外,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着公安机关的侦查,一个惊天大案渐渐浮出水面。

2003年至2006年8月,之俊公司突然冒出100余家注册资本超过千万元的子公司,子公司老板都是公司员工,有的甚至是食堂厨师。这一异常现象,早已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接到举报后,2007年1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决定对之俊公司及何志军涉嫌合同案立案侦查。2007年4月23日,杭州市检察院对在逃的何志军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从1995年起至案发,何志军指使王成富、臧造成等人,在全国各地先后成立了140余家关联公司,即所谓的“之俊系”,但这些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将未实际出资、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的下属员工、亲友登记为“挂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据调查,之俊系企业大多有两套报表系统,一套真实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工商、税务,称之为A账;另一套虚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银行,用于的,称之为B账,这套B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净利润和销售成本,减少长期投资。这两套“阴阳账”使用数年,在非法骗贷过程中屡试不爽。

2003年上半年至2006年8月,何志军明知自己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仍指使之俊系人员提供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编造虚财务报表、伪造工业品购销合同、提供虚的增值税专用复印件等材料,以“空壳”的之俊系西亚公司、凯利达公司、中集公司、久源公司、晨兴公司、安泰公司等名义相互进行担保,先后骗取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发银行共计13亿余元。

案例12:北京最大银行骗贷案:农商行高管内外勾结,空壳公司骗贷7亿

主要问题空壳公司、内外勾结

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高院对这起本市最大的银行骗贷案进行宣判,终审对原北京农商行8名高管,包括该行原商务中心区支行长田军等5名支行行长、副行长做出了判决。其中,判决田军20年,北京华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毅,另外16名涉案者则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

据悉,这8名北京农商行高管伙同胡毅及其员工,通过虚构二手房房贷手续、小企业手续等,里应外合在银行内骗贷7.08亿元。

经查明,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华鼎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李京晶共从农商行大郊亭支行、十八里店支行骗取255笔,金额4.47亿余元。此外,胡毅等人利用45家公司的名义,虚构公司需要流动资金等借口,取互相担保的方式,于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间从十八里店支行骗取45笔,计2.61亿余元。截至案发前,共造成经济损失3.6亿余元。

该案件浮出水面还要追溯到2008年9月,当时,交行个人金融部员工赵某准备买车时,无意间从银行征信系统查到自己在北京农商行十八里店支行莫名出现一笔200万元的二手房。巧合的是,同一时期,一名建行职工卫某准备买房时,也发现自己也在北京农商行“被房贷”,随即报警。面对如此蹊跷的事,两人向北京农商行总行投诉无果后,便直接把此事捅到北京市银监局。

紧接着,2009年2月27日,胡毅前妻李京晶为支取其中一家空壳公司的,前往农商行营业部办理信贷卡,就在这时,细心的银行柜员发现,这家成立1年有余的企业,公章竟然是新的,根本没有沾过印泥,银行详查发现支取账户竟牵扯多笔小企业,于是报警。

2009年3月底,北京农商行被骗贷4.6亿元的惊人案件就被曝出。当时,该行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田军等8位负责人涉嫌勾结骗贷,被司法机关调查,为提供担保的北京华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冬及实际控制人胡毅也被司法机关调查并取强制措施。

2010年6月,北京市银监局方面证实,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行长金维虹和副行长姜朝被停职,原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田军也被免去行政及党内职务。

2010年8月初,北京华鼎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和8名为骗贷的银行干部在市二中院一同受审。据悉,当时此案共18名被告人,其中北京农村商业银行CBD支行、十八里店支行、大郊亭支行的行长、副行长等人被控共收受贿赂近千万元。预计庭审将持续5天。案发后,被骗领的7.08亿元仅追回了一半。

上述案例的启示

上面一个个血淋淋的骗贷案例给我们信贷机构敲响了警钟,笔者认为,上述案例给我们如下启示:

启示一:骗贷的主要形式

纵观上面十二个案例,骗贷的形式主要有:(一)提供虚资料,包括虚、房产证、虚行驶证、虚土地证、虚合格证、虚收入证明、虚财务资料等;(二)虚贸易融资,虚构贸易,在这类案例中,往往会有阴阳公司、关联公司的身影,比如案例10所反映的情况;(三)利用空壳公司骗贷,比如案例9、案例11、案例12;(四)员工道德风险、员工失职、内外勾结,在借款人利用虚资料、虚贸易、空壳公司骗贷的过程中,部分骗贷案件出现内外勾结、员工失职的情形

4.19特斯拉维权已过10天,全面复盘始末后,发现疑点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款由刑法修正案七增加)

构成要件

(一)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二)主观方面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对 “明知”的理解。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其证明力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因为犯罪嫌疑人受趋利避害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有的即使在侦查阶段作了“明知”的供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自己的供述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是否对自己的行为定罪量刑时,为了逃避刑罚,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推翻原来所作的“明知”供述。特别是在一对一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矢口否认,极力否认自己是“明知”的,给认定犯罪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正确界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成为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作“明知”供述,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明知”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明知”取推定的办法。由于这种推定是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的一种内心确信,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掌握,外延不宜过大。第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的案件不适用推定。推定必须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前提下进行,如果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矢口否认,但有其他证据证实“明知”,则不必用推定的方法。比如卖赃者(不少于2人)供述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赃物来源,或者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亲眼目睹了盗窃或抢劫赃物的过程。第二,在犯罪嫌疑人否认“明知”,但是其上游犯罪的卖赃者(只有1人)称已告知赃物的不法来源,也就是在证明“明知”的问题上,证据出现一对一的情况下,应该结合其他客观事实加以佐证。

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三)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四)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纠纷案例:买一楼送花园 送的其实是忽悠

迄今为止,特斯拉上海车展已经过去了十天, 社会 各界对这起以及围绕特斯拉刹车失灵,全国各地特斯拉车辆问题频出、公关回应等焦点给予了高度关注,在此过程中,不管是当事人及其家人,还是特斯拉方面,抑或是围绕在双方之间的各种声音,让刹车失灵这件事愈发扑朔迷离,我们对此事进行了简单的梳理与归纳,重新理清整个过程中的各方声音,以期帮助大家更好、更理性地看待这起维权以及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

04-28

04-27

1、特斯拉找维权车主私下调解被拒,一审被判退一赔三。

维权者韩潮发布话题为#韩潮拒绝特斯拉私下调解#的微博,韩潮称特斯拉仍想私下调解,但因特斯拉未给其应有的尊重、另外如果接受调解,将影响特斯拉售卖标准,也影响国内二手车售卖标准,遂韩潮 拒绝私下调解

该起案件或将成为国内首起特斯拉被判退一赔三案 ,目前二审庭审已进行完毕,审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3日。

2、张女士:我是实名申请通行证,光明正大。

特斯拉维权女车主回应:关于媒体日通行证,我是实名申请,并且由车展工作人员带领下进入会场,光明正大,合理合法。

3、卷入特斯拉维权?蔚来已报案。

有爆料称,张女士通过蔚来 汽车 的天窗供应商参展证进入上海车展,并质疑其是上海车展蔚来 汽车 展台的车主自愿者——七姐(蔚来App ID)。

对此,蔚来发表声明, 蔚来从未参与或推动任何第三方参与某品牌维权行为,已向有关部门报案。

4、张女士:没想到特斯拉让我赔展车,将维权到底。

04-26

特斯拉:会给关心特斯拉的所有人一个真诚的交代。

26日晚,特斯拉在官微发文再次道歉, 晒“慰问”奶茶遭群嘲

04-25

1、 张女士致歉:维权取的方式一定要合法,、并对特斯拉近期的态度做法提出几点质疑。

2、特斯拉:争取尽快启动下一次调解,并推动第三方检测。

特斯拉官微称4月25日上午已经与张女士家属取得联系,并推动第三方检测。

3、上海车展维权女车主行政拘留期满释放。

04-22

1、特斯拉公布安阳刹车事故前1分钟数据。

特斯拉透露,在车辆发生事故前的30分钟内,车辆有超过40次踩下制动踏板的记录。

2、车主家属:提供数据欢迎,指定鉴定机构不能接受。

“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我们不太能接受由任何一方指定,我们肯定是想要自己去找有资质和权威性的机构。”

04-21

同行女车主李女士:不做三方鉴定因"刹车失灵"不在于硬件。

李女士:三方鉴定的问题很关键。特斯拉“刹车失灵”的可怕之处在于,根本问题不在于硬件而在于软件,都别说第三方鉴定机构了,有经验的修车师傅也能判断地八九不离十。

04-20

1、特斯拉道歉:已成立处理小组,尽力满足车主诉求。

特斯拉4月20日发布微博表示,就未能及时解决车主的问题深表歉意。特斯拉尊重并坚定服从各相关部门的决定,尊重消费者,遵守法律法规……已成立专门处理小组,专事专办,尽全力满足车主诉求,争取让车主满意。

2、郑州市市监局:曾三次调解未果,特斯拉拒绝提供行车数据。

3、车主家属:特斯拉让我们修好后卖给别人。

4、张女士道歉:用错误的方式,但决不妥协。

“方式会变,维权不会变,真相必须大白于天下,可以把我们形容为车闹,不良组织,说我们有后台,我们的后台就是彼此的维权车主,只有我们知道车辆发生了什么。我们的诉求,最多的就是解释车子的问题,提供车子的数据。如果好好说话有用,又怎么会冒着被刑拘的风险引起关注。”

5、警方:维权女被行政拘留五日。

04-19

1、特斯拉:我们没办法妥协。

特斯拉副总裁陶琳:“近期的负面都是她贡献的”,“我们没有办法妥协,就是一个新产品发展必经的一个过程”,“我们自己的调研显示,90%的客户都愿意再次选择特斯拉”。

2、特斯拉:车主2个月前遭遇超速事故。

特斯拉回应,我们了解到当事人为此前2月发生的河南安阳超速违章事故车主。该车主曾因超速违章发生碰撞事故,以产品质量为由坚持要求退车。我们同时提出多种解决方案,但遭到车主强烈拒绝,且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检测。

3、特斯拉上海展遭现场维权,女子被保安“抬四肢”拖走。

2021上海国际车展媒体日首日,特斯拉展台出现车主维权。一位身穿“刹车失灵”字样T恤的女士站在一辆特斯拉展车车顶,高喊“刹车失灵。”因行为过激被保安“抬四肢”拖走。

当地时间26日,特斯拉发布第一季度财报:特斯拉第一季度营收103.89亿美元,略低于市场预期的102.92亿美元,营收同比增长74%。

特斯拉预计今年销量增长将超50%,马斯克称特斯拉明年将有200万辆 汽车 上路,目前上路数量已超100万辆。

目前上海工厂全年产能为45万辆,今年全年上海工厂季度产量将继续增加 。据悉, 一季度中国市场特斯拉交付量达6.9万辆,是去年同期的3倍,占全球销量的近40%。

在周一盘后公布第一季度财报后,周二特斯拉股价收盘大跌4.53%,市值蒸发32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082亿元);周三收跌1.47%,最终报694.4美元/股,目前总市值6665亿。

值得一提的是,特斯拉的净利润因马斯克获得2.99亿美元奖励而缩水。

特斯拉的季度业绩达到了目标,马斯克因此获得两项总计110亿美元的期权奖励。

破坏共享单车车锁是犯罪吗?

?买一楼送花园?,市民买房时,会遇到开发商这样的宣传。那么,花园?送?给我了,我能不能在花园里种点菜呢?昨天上午,郑州市管城区一家物业社会法庭挂牌第一天,就遇到了这样的纠纷:因为物业拔掉了业主花园里的菜,业主把物业告到了物业社会法庭。谁是谁非,请看全省第一家专门针对物业纠纷的社会法庭咋断案。

业主俺家花园不让俺种菜?

昨天上午,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物业社会法庭刚刚挂牌,就来了第一位告状的居民。

张梅(化名)是富田小区19号楼的居民,家里老人在小花园里种上了菜,下班后却发现被物业给拔掉了。?我们在自己的花园里种菜,物业凭啥给拔了??张梅生气地说,?难道花园不是我们自己的??

让张梅感到不满意的还有一点:小花园种菜很普遍,为啥其他一楼住户的菜都没有被拔掉,而物业单单拔了他们家的菜,是不是只针对他们一家?

孙跃伟等5位社会法官第一次?升堂问案?,?大堂?就设在富田小区的物业社会法庭:墙上悬挂着劝和格言,室内摆放着一张椭圆形桌子,和法庭相比透着一股温馨。?原告?张梅和?被告?小区物业主任郭建峰并肩落座。

物业小花园是大家的绿地

?拔菜前我们已经下发通知,提醒业主自己处理掉小花园里的菜,可能业主没有看到。?富田小区物业主任郭建峰解释,购房合同上写得很清楚,业主购买一楼住房的,对小花园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小花园属于小区公共绿地,想在小花园种菜,必须经过其他业主同意,私自在小花园种菜,使小区绿化面积减少,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物业工作人员拔菜是在维护其他业主的利益。

对张梅女士提出的为啥只有他们一家的菜被拔,郭建峰解释:?万事都有个第一次,张梅女士家可能是第一家,但物业并非针对某一个单独的业主。?对这种解释,张梅表示不满意,仍要求物业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物业免费为业主补种花草

?没有直接和业主沟通就拔菜,物业的做法有些粗暴。?主审的社会法官孙跃伟首先对物业的工作方式提出?批评?,随后又劝业主说,小花园里种菜确实不合适。

孙跃伟解释,《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禁止在绿地内种菜养殖等有损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我原以为这小花园是自家的,想干啥就干啥,听你们这么一解释,好像不是那么回事。?张梅说。最终,经社会法官调解,物业同意免费为张梅家的小花园补种花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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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楼送花园?、?买顶层送花园露台市民买房时,常碰到开发商这样的宣传。不少市民对此的理解是,不管是开发商送的?花园?,还是多掏钱买的花园,都归一楼房主?使用和拥有?。

郑州市二七区一新建成小区,一楼小花园就被栅栏围起,居民在此种花、种菜,还堆放杂物。?这是俺家的小花园,种菜和种花种草没啥区别,都是绿化。?一楼一位姓陈的业主说,购房协议里已注明他拥有花园的使用权,难道种菜行使的就不是使用权?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赵万军说,开发商所谓的?送?,只是将绿地的使用权里的?养护权?在一定期限内送给买房人,并非是真的送了全部的使用权。

赵万军建议,开发商在?送绿地?时,为避免今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应在购房合同中说清楚绿地的使用权限到底有多大,而不应该忽悠购房者。

说法拿公共利益忽悠个别业主

?如果一楼前的小花园真的属于一楼某个业主,楼上的业主肯定不买账。?赵万军说,《物权法》第73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如果开发商许诺赠送的花园属于公共绿地范围,开发商无权将之?送?给个别业主。没有特别明文规定,擅自赠送侵犯全体业主的利益,可能会有被收回用作公共用地的风险。

?一楼花园属小区公共部位,归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和使用,开发商没有公共部位的处分权,所以?买一楼送花园?的宣传是拿全体业主的利益忽悠个别业主。?赵万军提醒,购房者买房时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和宣传,要用心研究购房合同里的条款,最好请专业房产律师帮忙,以免掉入购房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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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中仍处弱势

编者按:眼下,房子几乎成为所有重大场合的焦点话题,两会如此,3?15亦不例外。在这个属于消费者的日子里,气氛往往并不轻松,调查、盘点、曝光,媒体常规的操作手法,凸显出来的依然是买卖双方之间旷日持久的拉锯战。霸王条约、定金纠纷、逾期交房、规划改变、产权证纠纷、房屋质量纠纷、物业纠纷?老生常谈却是常谈常新。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前虎透露,去年一年,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的关于房屋买卖方面的投诉共计12954件,投诉数量与2008年相比下降了22%,但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来看,房地产市场仍然问题较多。

王前虎介绍,去年房地产行业整体行情先抑后扬,开始一些开发企业由于资金链紧张,会取一些促销措施,比如降价、特惠等等。当消费者出手订购或者签订购房合同之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暖,流动性增加,房地产市场的资金逐步充裕,有些企业就背信弃义,比如撕毁合同、变相涨价,或者取捂盘惜售,甚至取了多算公摊、降低服务质量、降低带装修房的一些装饰装修材料的档次。?消费者反映,有的楼盘给你看的样板间没有问题,但拿到钥匙进了自己家就不一样了,漏水的、漏气的、房门、柜门歪歪扭扭,地板不平等众多的质量问题就出来了,此时找开发商解决问题可就难了。?于是矛盾逐渐激化,有的楼盘甚至出现买房人聚众抗议开发商不讲诚信的。

日前的一份调查显示,超过八成的被调查者在买房时被忽悠过。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广告宣传虚、夸大及承诺不兑现、楼盘开盘时?被涨价?、面积房型与销售所说的不符、开发商不及时办理房产证、房屋质量问题(墙壁开裂、材料使用、管线安装等)、房屋产权缩水、开发商延迟交房、小区规划的变更等。

不仅问题多,消费者在维权中依然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调查显示,买房人在遇到这些问题时,有超过四成的被调查者选择?怕麻烦,忍过去了?。即使想办法解决,最终的结果也不尽如人意。选择?不但没解决,问题更严重了?和?没有解决,被拖着?的占了六成以上。买房人一边要求自己加强相关知识学习外,更多的将希望寄托于,有60.66%调查者认为,?加大监管力度?才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最有效措施。( 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 张晓莉)

房屋买卖租赁市场成高发区伪造产权证成法宝

今年?两会?期间,房价问题位列民生热点榜首。

自去年以来,房价以疯狂的速度一路飙升,甚至有市民感叹:想做?房奴?都难。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除了高房价让群众?很受伤?之外,还有一些人因为房子的其他问题而受到伤害

他们或为买经济适用房而遭遇,或为租赁一处落脚之地被人欺诈。

来自海淀区检察院的一组统计数据表明,2009年,该院所办理的涉房案件比2008年增长了100%。而全国各地政法机关的公开资料也显示,涉房案已有一路走高的趋势。

?我们受理的涉房犯罪主要有四种类型:低价代购型、房主卖房型、房主骗租型、中介骗税型。其中,低价代购型发案数量和涉案金额较多较大。?海淀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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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化名)是北京一家贸易公司的负责人,生意一直亏损的他不久前在网上看见一则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新闻后,顿时想出一个?挣钱?的方法。

随后,李永找到一位同学,谎称自己的舅舅是国土局某处长,有能力买到酒仙桥附近的经济适用房,如果需要买房可随时找他帮忙。

李永的同学虽然知道自己不符合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但考虑到北京房价的迅速增长,再加上李永的一番花言巧语哄骗,于是先后支付给李永购房款29万元。

之后,李永便不再和这位同学联系,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事也不了了之,李永的同学在万般无奈之下,向警方报案。

据了解,在高房价的压力下,利用申购经济适用房进行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有时还会出现?骗中有骗?的情况。一位以帮助申购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了上百万元的青年男子承认,自己有能力帮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但不是靠自己的关系,而是通过一个?朋友?。但是,在收取了买房者的部分购房费用后,却发现这个?朋友?的手机号已经注销了,再也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海淀区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购买经济适用房、回迁房而受骗的被害人一般不具备购买条件,他们与嫌疑人往往是朋友或亲戚等熟人关系,因而更容易相信嫌疑人。

伪造房屋产权证成?法宝?

在北京打工的王尧(化名)几年来一直租住着别人的房屋。但是不久前,王尧却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称,准备出售一处房屋。

一位购房者看到网上的信息,随即与王尧取得联系。双方见面后,王尧出示了产权人为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见对方拿出了房屋所有权证,这位购房者毫无顾虑地与王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5万元购买这处房屋。

随后,购房者分两次支付了部分房款共15万元,王尧则交付一张产权人为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当购房者到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验证时,却被告知其所持的房产证是伪造的。购房者随即报警。经警方调查,王尧冒充其所租住房屋的产权人,并伪造了一份房屋所有权证行骗。

海淀区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类案件随着房价的高涨而逐渐增多,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犯罪嫌疑人为获得被害人的信任,都会提供一些伪造的房屋产权证、等证件。在海淀区检察院受理的涉房案件中,50%以上的嫌疑人实施了伪造证件、印章等行为,而这也是嫌疑人得逞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以伪造证件的方式骗取租金,也是涉房犯罪的传统方式。

中介骗税成新型方式

程恽(化名)是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分行经理,对外宣称他能够办理二手房减免税业务。

不久前,程恽负责办理一位购房者的房产证过户手续。接到这笔业务后,程恽伪造了契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并拿着这些伪造的资料在海淀区建委交易大厅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领取了房产证。

程恽将房屋过户手续和房产证交给购房者,并收取购房者支付的契税和营业税款13万余元。事后,购房者发现程恽提供的营业税是伪造时,向警方报案。

?这类案件是一种新型的涉房类型。?海淀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法分子之所以能够得逞,一方面是因为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房产过户等业务时,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件、材料审查流于形式,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另一个原因在于,房地产中介公司对员工缺乏有效监管,为中介公司员工利用其身份、工作条件和公司骗取客户税款、购房款等提供了便利。

经济适用房专?杀熟?

房产市场纠纷不断维权问题多八成购房人被忽悠

疑问?送花园?送的到底是啥?

私自破坏共享单车车锁、意图把车辆占为己有的行为已远远不是“不文明”这么简单了。近日北京警方查处了多起针对共享单车的违法案件,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更是判定陶某盗窃共享单车触犯了刑法,予以拘役。

律师观点:

表示,消费者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签订了一个合同,用户支付费用从而使用,两者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这部单车物权是属于共享平台的,任何针对单车的破坏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恶意对车辆进行毁坏,很可能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破坏更加严重者,宜根据《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予以定性,至于具体构成哪种犯罪,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法条定罪量刑。

为了达到把单车“据为己有”的目的,一些人通过拆除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电子锁并私自加装“密码锁”。对此,柳德分析:

这实际上就是非法把车辆所有权变为私有占有,如果多次盗窃,刑法上可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简介:

日前,有媒体曝光了在淘宝上有不少商家在售卖“共享单车密码锁”,他们大多声称自己是“OFO的生产厂家”,并告诉记者“换锁”的方法,而他们售卖的“密码锁”价格由十几块到三四十块不等。

一位经常使用“小黄车”的深圳用户说,如果想把单车独占,“换锁”这种方法太复杂,不少人“简单粗暴”地把前后车牌号扯下来,或者把车牌号涂抹掉,让别人无法获取密码解锁。

即便换成电子锁,也难以阻止“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二维码被涂黑、车身颜色被涂改、成批被上锁等情况数见不鲜。前段时间更有网帖爆出二手转让平台上有人叫卖“二手”共享单车“2000块钱就能买到价值4000块钱的摩拜单车”,而这些平台上共享单车的来源不得而知。

针对私自损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建议,共享单车平台运营者应该进一步明确赔偿责任,让使用人意识到危害单车、违反使用合同的经济赔偿后果。

文章标签: # 犯罪 # 公司 # 银行